根据市委、市政府办公室《关于坚持审计监督全覆盖健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》(六办发〔2017〕40号)通知要求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的相关规定,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月2日,我部门组织审核组对六安市佛子岭路(梅山南路—迎宾大道)道路改造项目路灯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,初审结果如下:
一、基本情况及说明
本工程为六安市佛子岭路(梅山南路—迎宾大道)道路改造项目路灯工程,本项目位于六安市城区。本工程主要包括:电缆保护管埋设,电缆敷设,配电箱制作安装,路灯基础制作,路灯组立等。本工程建设单位为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,施工单位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leyu登录,结算送审价为7,425,593.67元。
二、审核依据及说明
1、委托方提供的工程技术经济类文件和资料,主要包括:投标文件、中标通知书、签报资料、施工合同、竣工验收表、签证资料、送审工程结算书及其他与结算相关的资料;
2、适用于本咨询项目的工程造价计价规范、标准及文件等,主要包括: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(GB50500-2003),《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(DBJ34/T-206-2005)及其配套的计价文件、消耗量定额等;
3、2005年7月1日起实行的《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》;
4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2号),造价【2019】7号(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);
5、其他相关资料。
三、审核增减说明、项目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
(一)合同内审减部分合计28,691.05元。
1、路灯基础工程量核减,审减1,105.70元;
2、PE114拉管工程量核减,审减2,246.09元;
3、措施项目中施工排水、降水费未发生,审减4,242.54元;
4、措施项目中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(施工便道,交通管制费用)未发生,审减7,070.91元;
5、综合上述减少内容,措施费、规费、税金等审减计14,025.81元。
(二)税金差部分
经审核发现,该项目原投标税率为11%,截止2019年1月28日已支付工程款6,260,075.00元(税率10%),根据相关政策文件,2019年4月1日后支付的工程款按9%税率执行,调整税差后共计核减金额为76,367.75元。
四、审核结果
六安市佛子岭路(梅山南路—迎宾大道)道路改造项目路灯工程,合同价7,825,093.77元,结算送审价7,425,593.67元,审定价7,320,534.87元(审减105,058.80元)。